各学院(部):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启动实施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引导广大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领导机构
成立“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粤华苑2栋1楼),全面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宣传、招募和报送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吴忠魁、于风政
副组长:戴 伟 周志强 李春波
成 员:赵国宏 梁慧琴 马西龙 刘 洋 邵博菡 逯登宇
于 彬 覃炜斐 刘仲平 白 雪 丁 泽 于 雯 罗思杰
姜继伟 尹晓磊 田菲菲 包孟红 傅梦巧 陶冠奇
三、招募工作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
应届(2011届)毕业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志愿精神;
(2)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3)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4)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
(5)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优先;
(6)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7)曾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训工程者优先;
(8)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
(9)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10)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优先;
(11)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有条件的高校要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并在保留其入学资格和学籍等方面出台鼓励措施。
(二)服务地区、服务内容、服务时间
1、服务地区:
西部计划:广西、贵州、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
山区计划:广东省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
2、服务时间:
西部计划服务期为1-3年。志愿者首次签约服务期为1年,并可申请延长至3年。申请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可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最终由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计划和各专项行动岗位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名单。
山区计划服务期为1—2年。志愿者首次签约服务期为1年,并可申请延长至2年。申请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可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核,确定延期志愿者名单。
(三)报名时间
2010年4月19日-5月15日
(四)招募程序
1. 网上报名。
4月19日-5月15日,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youth.cn)和中国志愿者网站(www.zgzyz.org.cn)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2. 打印报名表。
报名学生从广东志愿者网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并根据所报项目正确填写西部计划或山区计划报名登记表。
3. 交表。
报名表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5月16日前交至北师大珠海分校“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校粤华苑2栋1楼校团委办公室,联系人:邵博菡老师,联系电话:6126059)。
4. 审核。
“西部计划志愿者”领导小组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5. 体检。
6月5日前,省项目办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由各高校项目办组织本校入选的报名者进行集中体检。
6. 公示。
6月中旬,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
五、政策支持
参加我校2011年“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的毕业生,享受广东省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政策待遇享受荣誉和奖励。
各有关学院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按照省里的要求做好招募和报送工作,确保“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进行。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
upfile/附件1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doc
附件2 山区计划报名登记表
upfile/附件2山区计划报名登记表.doc
附件3
2011年西部计划、山区计划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二、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等)
三、眼科检查(视力、外眼)
四、耳鼻喉检查(听力、耳疾、咽、喉、扁桃体)
五、胸部x光片
六、心电图检查
七、生化(肾功能)检查
八、血、尿常规检查
九、既往病史询问
由于各地医疗仪器型号、规格、检测试剂、方法不同,各地可依据当地医疗机构通行使用的检验标准对志愿者进行体检。
附件4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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