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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社会服务学分认定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第一课堂教学与第二课堂活动相互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良好院风、学风的形成,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实施办法(试行)》(师(珠)校发[2009]50号)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实施大纲》(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服务属《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是公共必修课程。课程设置60课时实践时间、不少于3000字课程开题报告,共计2学分。

第三条 学生利用课余、假期从事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支教、普法宣传与法律服务、挂职锻炼、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等活动均属社会服务范畴。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学院认证的项目或活动累计达到既定课时并提交开题报告,便可获得相应学分。自2009级开始,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应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次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五条 学院是给予学生社会服务学分认证的授权单位之一,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管院青协”)是学院唯一进行社会服务工作执行以及社会服务学分统计的授权单位。

第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管理学院学生社会服务学分认证考核管理委员会”为管理学院学生社会服务学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管院青协管理会组成,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任考核委员会主席,团委书记任考核委员会副主席。

第七条 本细则主要针对管理学院学生、团体的社会服务学分获得途径、认定条件及办法等进行说明。

第二章 社会服务学分获得途径

第八条 管理学院在读学生在校期间(第1学期至第7学期)连续担任班委或学务助理达到既定年限,任职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并且得到班主任及同学的评定认可,可申请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九条 学生团体或个人为管理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等活动提供服务,由主要负责教师提供服务时长证明,并获得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可将认定的有效服务时长计入参与服务人员的个人社会服务学时总表,累计时长达到既定标准者,可申请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十条 学生团体开展的除该团体本职工作及团体常规活动外,有利于学院名誉提升或为学院取得实质性收益的社会服务性质类活动,由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向考核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在获得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可将认定有效服务时长计入活动参与人员的个人社会服务学时总表,累计时长达到既定标准者,可申请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参与由管院青协组织举办的各项公益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遵守活动相关制度,表现良好。即可获得相应社会服务时长,计入个人社会服务时长总表,累计时长达到既定标准者,可申请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其他获得学分途径

1)个人自行参与政治理论教研部组织开展的社会服务学分认定活动并通过相关课程考核,可获得相应学分。

2)节假日期间个人自行参与社区(居委会)等非志愿者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需在活动开始前2周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个人公益活动计划书》明确活动内容、个人工作计划及预计效果,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自行参与活动。活动结束2周之内向考核委员会提交学时认定材料(活动介绍、个人参与活动时的照片2张、个人活动总结及附有组织方意见与签章的活动时长证明),经审核后可申请社会服务时长认定。

3)参与除管理学院内开展的社会服务性质类活动外其他校内组织(校青协、校红十字会等)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可获得社会服务学分。

第三章 社会服务学分认定条件及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管理学院范围内所以参与过本细则第二章条款所列的各项公益活动并且累计工作达到既定年限或既定时长的个人,都有资格申请社会服务学时认定。

第十四条 担任管理学院班委以及学务助理工作达到既定年限,由考核委员会进行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连续担任班级主职班委(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以及学务助理满1年或连续担任班级辅职班委(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组织委员等)满2年,由考核委员会进行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为管理学院教学、行政服务提供服务性活动的个人以及个人假期参与社区(居委会)等非志愿和组织开展的社会服务性质类并得到的到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活动以及与各团体举办的可认定社会服务学时的社会服务性质类活动的均由考核委员会进行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参与政治理论教研部开展的社会服务学分认定活动以及其他学校团体组织开展的各类服务性质类活动的个人,由活动开出单位进行社会服务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 由考核委员会负责社会服务学分认定的个人(非班委及学务助理),于每学年第2学期第10周前以班级为单位提交社会服务活动开题报告以及个人志愿时系统内的打印版服务记录单给考核委员会,每学年第2学期第11周至第12周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以及开题报告评定。第12周进行初次评定结果公示,第14周进行评定结果第二轮公示。二轮公示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对资料文本进行装订,提交政治理论教研部进行学分登记。

第十八条 由考核委员会负责社会服务学分认定的班委及学务助理,达到工作期满的本学年第二学期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开题报告以及由班主任及班级同学开出的班委工作评价认定表或者由总班主任开出的学务助理工作评价认定表,每学年第2学期第11周至第12周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以及开题报告评定。第12周进行初次评定结果公示,第14周进行评定结果第二轮公示。二轮公示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对资料文本进行装订,提交政治理论教研部进行学分登记。

第十九条 对于社会服务学时达到既定标准或担任班委以及学务助理达到既定年限,并提交个人开题报告的同学,考核委员会将按百分之对其进行成绩评定,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5周统一汇总全年级成绩报送政治理论教研部进行学分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行。本细则生效之前的规定继续适用。生效之后的时间均属本细则规定范畴。

第二十三条 管理学院考核委员会拥有对此管理学院社会服务学分认定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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