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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3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两个文件业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 管理 办法 通知

报:刘川生书记、钟秉林校长

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教育园区领导小组成员、分校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

抄: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创新性和应用性的科学研究,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实力和水平,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校级项目。

纵向项目指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自筹或由政府、基金资助的项目;横向项目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招标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校级项目是指由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科研处根据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通知发布申报信息,校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师,做好动员与组织申报工作。重点、重大项目,跨单位、跨学校申报的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科研处可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教师申请交叉学科项目及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研项目。

第五条鼓励教师根据我校办学定位和教育教学实践,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学校组建科研项目管理专家库,由我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有较高科研能力的教师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鉴定等事项。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必要时邀请校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报送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项目由项目申请人负责与项目单位的联系,科研处给予配合。校内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统一受理,各单位按照要求将项目申请书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从学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进行项目初审。

第九条项目合同书、协议书的签订须遵守我校科研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各类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申请人所在校内相关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研处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各单位负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负责人变更(出国、调动、病休等)、研究目标和内容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科研处审核,并上报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与校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合作双方须签订合同明确分工及权利、义务,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等,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重点、重大项目。一般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到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重点、重大项目子课题的设立,以项目批准书为依据,项目负责人不得另外分解、设立子课题。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凡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校外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打入学校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校外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及校内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领取项目经费拨款单后,到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和项目经费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国家、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下达部门、项目合同及我校关于校内外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原则上,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校外项目结题验收和全部项目经费到账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学校将冻结项目账户。

第二十一条 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审计和监督,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与校级项目结题验收,由科研处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书的约定提供科研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报告,报送科研处。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校级项目在项目研究完成后,校外项目在结题验收和全部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结项和结账手续,手续齐全方为正式结项。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科研处将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后续支持的具体措施;被专家评价为较差或未能通过鉴定的项目,科研处根据项目合同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研究资料、项目成果、鉴定意见及有关附件送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六条凡有重大理论突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学术价值高,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科研成果,不论何种形式,均须报送科研处,以便项目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上报时需附成果的评价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在以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使用学校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研究成果的转让按学校有关科研成果转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包括获奖类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艺术类作品、著作、教材、发明专利、研究报告等。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员工,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第四条每年4月份统计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奖励经费由学校科研基金支出。

第六条奖励授予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同一奖项其他成员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负责分配。

第七条同一成果符合多种奖励条件时,只享受最高奖励级别的奖励。

第八条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由校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申报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者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凡已获得本奖励的科研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证属实,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 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条奖励范围包括获奖项目、获奖学术论文及获奖学术专著。

第十一条关于获奖类科研成果的说明

(一)获奖项目

1.以我校为立项单位,由我校教职员工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并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名义(或第一获奖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获得市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简称“三大奖”)、人文社科奖的科研成果。

2.凡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我校人员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上述各项奖励(须在获奖名单中),并以有效形式注明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参与的科研成果。

3.我校人员获得“三大奖”及人文社科奖以外的市级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部门给予奖励的科研成果。

(二)获奖学术论文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获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论文。

(三)获奖学术专著

在国内或国外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并获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专著。

(四)如果上述成果在学校奖励之后获得政府部门奖励,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按最高奖励金额增补差额。

(五)上述奖励须提供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类 别

奖励标准

1

获奖项目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一类

获奖项目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二类

获奖项目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三类

获奖项目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2

获奖学术论文

获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

学术论文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3

获奖学术专著

获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

学术专著

按政府奖励金额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

上一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项目配套与奖励实施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