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产出标志性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分别采取配套和奖励的方式进行支持,配套和奖励经费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出。
第三条科研项目配套和奖励政策,是为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力,推动我校产学研一体化,充分发挥我校社会服务职能,扩大我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配套与奖励范围
第四条纵向项目配套范围与条件
1.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且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立项资助的,有正式文号、项目编号的纵向科研项目;
2. 获得研究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经费已经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入我校财务账户;
3. 在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前经过我校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正式审核备案的项目。
第五条横向项目奖励范围与条件
1.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且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有正式合同,且已完成合同要求内容的科研项目;
2. 研究经费已经由科研合作单位直接拨入我校财务账户的项目;
3. 在签订项目合同前经过我校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正式审核备案的项目。
第六条与合作单位签订经费分配协议的纵向、横向项目,由我校转至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不予配套和奖励。
第三章 配套与奖励办法
第七条纵向项目配套办法
1. 学校配套:
立项并获得研究经费资助的项目:国家级按实际到校经费40%给予配套;省部级按实际到校经费20%给予配套;其他按实际到校经费10%给予配套。
自筹经费的项目:国家级给予配套10000元;省部级给予配套6000元;其他给予配套4000元。
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如配套金额达不到同等级自筹项目配套金额,按照同等级自筹经费项目予以配套。
2. 院系配套:鼓励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获得的纵向项目给予配套,在不超过学校配套额度的范围内自行掌握。
第八条横向项目奖励办法
1. 学校奖励:学校每年六月份对上一年结项的横向项目,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2. 学院奖励:可参照学校当年的奖励办法和额度执行。
第四章 配套与奖励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所有符合配套条件的科研项目必须经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审核确认后,配套经费随到账项目经费一并划拨,学院配套经费需划入项目账号,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执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珠海分校并带走项目,学校收回全部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对横向项目的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合理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资助和奖励的经费不纳入个人和所在部门科研工作业绩的量化计算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项目配套与奖励办法(试行)》(师(珠)校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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