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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管理学院家长的一封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悉知
发布时间:2020-07-02浏览次数:

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

学生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施行。学院特邀请各位家长朋友共同了解知悉条例内容,携手为学生们创造安全稳定的教育环境。

本条例目的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校园安全管理

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学校履行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各项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其中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校园门前地面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减速和防冲撞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校园内有教职工宿舍的,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维护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知学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学校以及校园周边范围内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到生产经营等单位实习的,应当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实习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责任。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没有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采取合理形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提前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高等学校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教职工有歧视、侮辱学生的;虐待、伤害学生的;猥亵、性骚扰学生的;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突发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针对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一)自行协商;(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感谢各位家长朋友们一直以来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管理学院的支持与配合,期待学校和家长齐心协力优化学生们的安全教育环境,确保学生们的安全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对家庭负责、为母校争光、为国家贡献的栋梁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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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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